桂林市人才市场档案服务管理专栏

教    育    部    办    公    厅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国  家  邮  政  局  办  公  室

教学厅函[2015]39

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

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 邮政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:

           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,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 递工作顺利开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2015 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, 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“寄递范围、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” 等有关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、已与邮政部门签署协议的高校,毕业生档案可采用“邮政 EMS 标准快递”形式转递。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信封封装后,再装 入专门制作有“高校学生档案专用”标志的统一封套,在封套表面认真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,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。邮 政部门进行单独封袋、单独处理,并开辟专门绿色通道,确保高校毕 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安全、便捷、高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三、对涉密高校、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, 应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四、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,对各高等 学校采用“邮政 EMS 标准快递”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, 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。接收时,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, 可退回至寄出单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育部办公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国家邮政局办公室

2015 年 6 月 24 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部内发送:有关部领导,办公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育部办公厅          依申请公开          2015 年 6 月 25 日印发


返回
顶部